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285號
TCHM,102,上訴,285,2013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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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鴻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8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附表三」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三編號1」。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內均已載明本件被告 黃鴻鈺關於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轉讓禁藥犯行,事證 明確,且與起訴事實同一,應變更起訴法條,予以論罪科刑 ,原判決認此乃犯罪事實之減縮,尚有違誤,應予撤銷改判 ,並就被告黃鴻鈺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併予以撤銷之,然於主 文第一項僅載:原判決關於附表三所示及黃鴻鈺定應執行刑 部分均撤銷,而漏載「編號1」,爰加以補充記載,以臻明 確,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王 邁 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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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