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2年度,895號
TCHM,102,上易,895,2013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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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8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建輝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
字第187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 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367條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鍾建輝因犯恐嚇罪,經 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 折算1日在案,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102年5月9日以書狀提 起上訴,惟於上訴書狀僅記載「爰上訴人頃獲判決結果,細 覽判決內容,該判決之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實難令人心服, 爰依法聲明上訴,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 補呈。」有刑事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本院 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刑事裁定於102年7 月10日送達 予被告,並由被告之姊鍾雅俐收受,有被告之上訴書狀、本 院刑事裁定、及被告之送達證書、本院訴狀查詢表各1 份在 卷可參,被告未依本院裁定限期提出上訴理由書於本院,迄 本院判決時仍未提出,是被告之上訴自不合法,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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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