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841號
TCHM,101,上訴,1841,2013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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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銘棋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銘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銘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 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3月10日 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2年6月10日延長羈押2月,惟至102年 8月9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銘棋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及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 一級毒品罪,業經原審法院判決被告鄭銘棋應執行有期徒刑 15年【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另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罪部分共計有14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 8年4月、9年計各為2次、11次、1次,數罪併定)】, 足見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 係死刑、無期徒刑之 罪,被告日後如經有罪判決確定,所宣告之刑應非輕微,且 被告前亦曾因案遭通緝,亦堪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故被告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規定羈押之事 由,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
三、茲經訊問被告鄭銘棋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10日起, 第2次延長羈 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 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廖 穗 蓁
法 官 許 旭 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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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