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271號
TPHV,102,聲,271,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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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逢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仲倫
相 對 人 黃爐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5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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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逢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