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2年度,843號
TPHV,102,抗,843,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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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843號
抗 告 人 黃素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保全證據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 月1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
字第1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原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曾向相對人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新光人壽公司)投保,竟遭該公 司業務員即相對人徐秀瓊冒用名義辦理貸款;徐秀瓊並冒用 伊配偶黃銀俊名義購買數筆保險。又相對人李愛珠徐瓊梅蔡佩娟分別擔任新光人壽公司之處長及主任職務,竟偽造 伊在靜修女中之畢業證書,且冒簽承攬契約書、偽造變更契 約書、盜開伊名義之金融帳戶並侵占伊在新光人壽公司任職 之傭金。另伊任職於山水不動產仲介公司時,該公司負責人 蔡建源積欠伊傭金迄未給付,反誣指伊妨害自由。伊前曾對 徐秀瓊李愛珠徐瓊梅蔡佩娟蔡建源先後提起刑事及 民事訴訟,竟遭法院判決駁回,或由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伊 在各該事件聲請調查證據亦未獲准許。且伊現尚有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續字第222號及102年度偵字第306 1號偵查案件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0號民事 事件在進行中。為免各該偵查及訴訟卷證及相對人上開違法 行為相關證據滅失,爰聲請保全如後附表一所示案件之全部 訴訟資料及開庭光碟,並命相對人新光人壽公司應陳報並提 出如後附表二所示文書以保全證據。原裁定竟予駁回,顯有 違誤,求予廢棄並准為上開證據保全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又聲請保全證據,應表 明他造當事人、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釋 明應保全之理由,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 條規定 甚明。所謂滅失,即毀滅喪失之意;所謂證據有礙難使用之 虞,係指證據若不即為保全,將有不及調查使用之危險者而 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0號、85年度台抗字第305號 裁定意旨參照)。且考諸民事訴訟法保全證據之立法意旨, 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且 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之前,如該證據有滅失或 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事



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性,故特設此制以 為預防。是倘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法院,且已達可以調查證據 之程度者,即無聲請保全證據之必要(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 抗字第8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請求保全如後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及開庭光碟, 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檔案管理要點、機關檔案保存年 限及銷毀辦法等,均規定有一定之保存年限。且抗告人既自 承為各該民、刑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有部分案件尚在進行 等語(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9頁),尚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刑事訴訟法第33 條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 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堪認並 無滅失或不及調查之虞。至於抗告人請求以命相對人陳報並 提出之方式就如後附表二所示各項文書為證據保全之部分, 抗告人不僅未就應保全之理由為任何釋明,對於其中編號① 、⑥、⑦證物之他造當事人及應證事實,亦未有具體表明, 與民事訴訟法第370 條規定已有違背。抗告人並自承:伊於 前案偵查及訴訟中已就附表二編號②至④之證據聲請調查, 惟未獲准許、編號⑫亦屬前案告訴相對人徐秀瓊之證據,各 該案件並已判決或處分不起訴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10頁背 面、第11頁),堪認此部分證物應無再予證據保全之必要。 至於如附表二編號⑤、⑧至⑪、⑬至⑳所示證物,係抗告人 現正繫屬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61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0 號案件中已聲請調 查之證據之情,業據抗告人陳明(見本院卷第9頁背面至第1 1 頁),依前揭說明,自無須再聲請保全證據。從而原法院 裁定駁回抗告人保全證據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 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李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附表一




┌──────────────┬────────────────┐
│ 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101年度偵字第28447號 │ 100年度簡上字第758號 │
├──────────────┼────────────────┤
│ 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102年度偵字第1288號 │ 98年度板勞簡字第101號 │
├──────────────┼────────────────┤
│ 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年度保險字第7號 │ 99年度他字第2131號 │
├──────────────┼────────────────┤
│ ④臺灣高等法院 │ 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0號 │ 102年度偵續字第222號 │
├──────────────┼────────────────┤
│ 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1年度偵字第12640號 │ 102年度偵字第3061號 │
├──────────────┼────────────────┤
│ 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0年度偵字第10068號 │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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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保單號碼VA034878:自79年到96年每年生日年金5000元之簽收單。│
├───────────────────────────────┤
│ ②保單號碼VA034878:85年2月14日貸款金額5萬7000元之借據、簽收│
│ 單;新光人壽公司並應陳報上開貸款之入款帳號。 │
├───────────────────────────────┤
│ ③保單號碼VA034878:85年5月26日貸款金額9萬3000元之借據、簽收│
│ 單;新光人壽公司並應陳報上開貸款之入款帳號。 │
├───────────────────────────────┤
│ ④保單號碼VA034878:88年9月30日貸款金額9萬3000元之借據、簽收│
│ 單;新光人壽公司並應陳報上開貸款之入款帳號。 │
├───────────────────────────────┤
│ ⑤保單號碼VA034878:90年5月10日還本金10萬5000元之簽收單;新 │
│ 光人壽公司並應陳報上開款項之入款帳號。 │
├───────────────────────────────┤
│ ⑥保單號碼VA034878:91年11月13日貸款金額3萬元之借據、簽收單 │
│ ;新光人壽公司並應陳報上開貸款之入款帳號。 │
├───────────────────────────────┤
│ ⑦保單號碼VA034878:97年9月5日貸款金額15萬7000元之借據、簽收│
│ 單;新光人壽公司並應陳報上開貸款之入款帳號。 │




├───────────────────────────────┤
│ ⑧保單號碼VA034878:91年11月、93年3月22日、97年8月23日之契約│
│ 變更申請書。 │
├───────────────────────────────┤
│ ⑨保單號碼不詳:黃銀俊於88年9月投保10萬元「年年如意」保險契 │
│ 約之保險契約書。 │
├───────────────────────────────┤
│ ⑩抗告人在新光人壽公司任職87年11月迄88年5月之薪資明細表;新 │
│ 光人壽公並應陳報抗告人傭金之入款帳號。 │
├───────────────────────────────┤
│ ⑪抗告人在新光人壽公司任職95年1月迄95年9月之薪資明細表;新光│
│ 人壽公司並應陳報抗告人傭金之入款帳號。 │
├───────────────────────────────┤
│ ⑫新光人壽公司應提出合作金庫松分行票號MC0000000號(帳號25224│
│ 567)之支票及台新商業銀行票號53377號(帳號317)之支票。 │
├───────────────────────────────┤
│ ⑬保單號碼A1AF22619、A1AF22620之傭金入款帳號。 │
├───────────────────────────────┤
│ ⑭保單號碼ARA0000000:82年12月30日貸款金額10萬元之借據、簽收│
│ 單;新光人壽公司並應陳報上開貸款之入款帳號。 │
├───────────────────────────────┤
│ ⑮保單號碼ARA0000000:83年9月11日貸款金額6萬元之借據、簽收單│
│ ;新光人壽公司並應陳報上開貸款之入款帳號。 │
├───────────────────────────────┤
│ ⑯保單號碼ARA0000000:85年2月14日貸款金額15萬4千元之借據、簽│
│ 收單;新光人壽公司並應陳報上開貸款之入款帳號。 │
├───────────────────────────────┤
│ ⑰保單號碼ARA0000000:87年2月10日貸款金額6萬元之借據、簽收單│
│ ;新光人壽公司並應陳報上開貸款之入款帳號。 │
├───────────────────────────────┤
│ ⑱保單號碼ARA0000000:90年2月22日貸款金額10萬元之借據、簽收 │
│ 單;新光人壽公司並應陳報上開貸款之入款帳號。 │
├───────────────────────────────┤
│ ⑲保單號碼ARA0000000:91年11月19日貸款金額32萬元之借據、簽收│
│ 單;新光人壽公司並應陳報上開貸款之入款帳號。 │
├───────────────────────────────┤
│ ⑳保單號碼AJDF218550之傭金入款帳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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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