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易字,102年度,19號
TPHV,102,家上易,19,2013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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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
附帶上訴人 唐招蘭
上列附帶上訴人唐招蘭與上訴人閻文慈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
閻文慈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6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後,唐招蘭為附帶上訴,聲明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及分
割遺產共計2,363,500元, 其中請求應先就被繼承人閻長興之財
產分配1,534,266元之剩餘財產部分, 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
369元;另請求就被繼承人閻長興之遺產1,658,467元【附帶上訴
人於本院主張閻長興之財產為3,475,733元, 扣除上開剩餘財產
分配數額1,534,266元及閻文慈支出之喪葬費283,000元後,遺產
為1,658,467元】為分割部分,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29,234元, 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 總計附帶上訴人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7,914元,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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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