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許秋紅
被 上訴人 陳和成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上訴人 蔡鴻昌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
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業於民國102年5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9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2年5月29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95號於裁定駁回,並經上訴人於102年6月14日收受裁定在案(見該卷第24頁),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