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327號
TPHV,101,重上,327,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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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王靜美
即附帶被上訴人
      魏永璋
      張楊秋梅
      邱鴻仁
      邱鴻文
      邱振成
      邱慶豐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信志律師
上 訴 人 邱得勝
即附帶被上訴人
      邱有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複代理人  藍雅筠
被上訴人  陳定輝
即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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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