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王靜美
即附帶被上訴人
魏永璋
張楊秋梅
邱鴻仁
邱鴻文
邱振成
邱慶豐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信志律師
上 訴 人 邱得勝
即附帶被上訴人
邱有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複代理人 藍雅筠
被上訴人 陳定輝
即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