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楊吳淑慎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虹喬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明哲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虹橋設計事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虹喬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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