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1年度,747號
TPHV,101,上,747,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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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葉昶志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被 上訴人 楊源龍
      張曉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邰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返還合夥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提出其所保管之訴外人睿原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民國一百年度總分類帳全部。 理 由
一、按「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 造提出」、「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 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 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四、商業帳簿」,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第1項、第343條、第3 44第1項第1、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兩造訂立合夥契約,共同出資成立睿原精密刀具 有限公司(下稱睿原公司),嗣因返還合夥金等項涉訟。被 上訴人前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7日,提出睿原公司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第 121、122頁),嗣於本院102年4月29日準備程序,提出100 年度總分類帳原本共100頁;伊當庭閱覽並表明需要影印帳 冊全部。受命法官亦請被上訴人提供該帳冊完整影本(見同 上卷第201頁筆錄背面)。迨102年5月14日,被上訴人僅提 供睿原公司100年度總分類帳影本2頁,拒絕提供總分類帳其 餘部分(見本院卷第204至207頁)。為此聲請命被上訴人提 出睿原公司99、100年度總分類帳等語。
㈡經查,睿原公司100年度總分類帳係合夥盈餘之結算基礎, 經被上訴人引用做為睿原公司100年度營收之佐證(見本院 卷第201頁筆錄背面)。參以該件文書係商業帳簿,核屬民 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1、4款應提出文書;且非同條第2 項免予提出之文書。故上訴人聲請命被上訴人提出睿原公司 100年度總分類帳,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至上訴人 請求提出睿原公司公司99年度總分類帳,因與本件無涉,故 本院毋庸命被上訴人提出;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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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原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