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定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1年度,1157號
TPHV,101,上,1157,201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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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永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陳鳳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張復鈞律師
被上訴人  巨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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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昌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