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複 代 理人 簡見安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複 代 理人 莊凱閔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陳煥生律師複 代 理人 劉秉鈞律師 魏君婷律師被 上 訴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複 代 理人 白佩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 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