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賴一成
被上訴人 游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2年4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 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審 駁回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