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交附民字,102年度,9號
TPHM,102,重交附民,9,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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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梁偉強
      梁國興
      邱陳豐
      邱雪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被   告 李永成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
      鄒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上訴字第107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晴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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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