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向特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向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向特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 ,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1 月 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12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 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