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213號
TPHM,102,聲,2213,201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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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ARIATI SRI(安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45號),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安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 ○○○(安妮)前因人口販運防 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民國101 年5月30日送監執行,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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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