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祺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祺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祺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祺昶因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 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