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2年度,764號
TPHM,102,抗,764,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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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764號
抗 告 人 劉武德
即 被 告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2年5月31日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取財案 件,經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陸月確定,該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犯罪,是依據判決主文明 知該地係為國有土地,其無使用該國有土地之權源,竟基於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8年11月間對邱 創春訛稱,其和平占用新竹市○○段00號土地數十年光景, 願意以新台幣(下同)120萬元將使用該地之「地上權」讓 渡於邱創春,如國有財產局土地願承租或釋放,邱創春有絕 對之「優先權」,致邱創春信以劉武德即聲請人所稱就該國 有土地擁有「地上權」及「優先權」之事為云云。但新竹地 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主文等論述情事,由100年 12月28日100年度竹簡字第376號上訴聲明狀請求要傳重要證 人彭瑞蓉住新竹市○道○路0段000號,漏未審酌足生影響原 判決。且查地上物權,係被告早年前與證人母親鄰居劉美妹 ,依一般通常程序和平以10萬元讓渡合法取得。謂知「地上 權」,而所謂「優先權」係為一旦國有財產局釋放土地,邱 創春有絕對之優先權等等背景法律,邱創春知之甚詳。並無 欺瞞於前,而邱創春於99年6月23日教唆其要傳證人即劉邦 昂於102年1月17日證人詰問具結自承先透過小高認識小胖, 小胖介紹認識邱創春,亦自承收取以支付匯款50萬元,上揭 情由,均於民事庭101年度訴字第400號指證歷歷。茲此均可 證明聲請人即劉武德並無犯罪之故意,而是要幫我朋友的哥 哥即邱創春開展事業提供必要之幫助。綜上,原判決對前揭 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此依法聲請再審等語。查本件聲請人 劉武德聲請再審之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號詐欺案件,於 102年1月24日判決,同年月29日判決正本經聲請人本人簽收 在案,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卷宗 可稽,並經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聲請人遲至102年3月11 日始以前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具狀聲請再審,有聲請 狀所蓋收狀戳印可憑,顯已逾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之20 日不變期間,其聲請程序自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在外遊修車況,及順路收帳,致過 期而不知延遲,但絕非故意。且刑法第12條:行為人非故意 無過失者,不罰。法有明文。為此懇請鈞長諒達,給予抗告 人有再審機會等語。
三、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此乃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 定。該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最 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 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惟依第421條規定,因重要 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4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一審為 罪刑之判決,提起上訴後,經第二審以程序不合駁回上訴, 不能因第一審之罪刑判決尚有漏未審酌之證據,依刑事訴訟 法第414條(舊法)聲請再審(最高法院26年度決議㈡參照 )。如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甚明。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被訴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於102年1月24日以101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陸 月確定,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抗告人依刑事訴訟法 第421條規定,以原審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 酌為由聲請再審。然抗告人業於102年1月29日收受原審101 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有原審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並經原審依職權調卷核閱無訛。抗告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424條規定於判決送達後之20日內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就10 1年度簡上字第3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遲至102年3月11 日始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再審,有聲請狀上之收文章戳 在卷可稽,本件再審之聲請明顯已逾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 且無法補正,原審依上揭說明,而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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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