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2年度,600號
TPHM,102,抗,600,201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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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0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李恬野律師
      黃曼莉律師
被   告 徐旭東
      黃茂德
      李冠軍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百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雪芳
被   告 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澄宇
被   告 安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明
被   告 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健誠
被   告 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山本
被   告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澄宇
被   告 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抗告人不服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原告等以被告徐旭東李冠軍黃茂德等3 人涉嫌 詐欺、侵占、背信罪嫌,於原審對被告3 人提起自訴,並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 件抗告人自訴被告徐旭東李冠軍黃茂德等3 人詐欺、侵 占、背信一案,業經原法院101年重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以兩 造間純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問題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 自訴,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即無所附麗,原法院乃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二、抗告人對原法院101年度重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既經本院認抗告無理由而以102年度抗字第599號裁定抗告 駁回,則抗告人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抗告,即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釱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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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