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志奇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梅安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志奇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7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趙志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前有多次案件確定經通緝始 到案執行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至 102年7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認被告所犯持有純質淨重10、20公克以上之第一、二 級毒品罪嫌疑重大,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後,被告已提起上訴 ,其前有多次案件確定經通緝始到案執行,足認有逃亡之虞 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