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孜珈
選任辯護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
訴字第一八九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五五0七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無罪。
理 由
壹、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丙○○(已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據上訴而確定) 係店名為「LV舒壓KTV CLUB」(設臺北市○○區 ○○○路○○○號一樓)之實際負責人,僱用丁○○、李羽 晴(均由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未據上訴而確定)及被告乙○ ○於上揭按摩店內,分別負責櫃檯接待客人、安排小姐、包 廂及總務會計等事務。丙○○、丁○○、李羽晴及被告乙○ ○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 留等犯意聯絡,自民國一0一年某月起,由丁○○、李羽晴 負責招呼赴上揭按摩店消費之不特定男客,再將不特定男客 帶入包廂後,由男客與上揭按摩店服務女子在包廂內進行半 套性交易(半套即女子以手撫摸男客生殖器至射精)之猥褻 行為,每個節數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另半套性交易 代價為五百元,以此等方式營利。嗣經警於一0一年二月二 十二日下午十九時許,持搜索票在上揭按摩店搜索,當場在 上揭按摩店A09、B11號包廂內,查獲李詩君與男客張 春豐、羅筱莉與男客黃冠麟完成半套性交易,並扣有行動電 話二支(含用戶識別卡各一張),始悉前情,因認被告乙○ ○與丙○○、丁○○、李羽晴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 一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猥褻行為而容留、媒介 以營利罪嫌云云。
貳、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 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 由合併記載。」,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一款規定:「有罪之判 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
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 ,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即為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應依 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 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 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 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 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 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應依 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 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 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 ,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 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 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 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 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 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 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 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 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 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 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詳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本 件被告乙○○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 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 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 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 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 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 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二 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號判決、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 號、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末按刑 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 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 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係者, 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 ,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 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 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 以佐證,不可籠統為同一之觀察;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除 非係對向犯之雙方所為之自白,因已合致犯罪構成要件之事 實而各自成立犯罪外,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之 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內 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 。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 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必其中一 共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犯自 白之補強證據,殊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 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亦有最高法院一0 0年度台上字第第六五九二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合先敘明 。
二、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乙○○共同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 項之圖利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罪嫌,無非係以:(一)丙 ○○自承係「LV舒壓KTV CLUB」實際負責人,並 有僱用丁○○、李羽晴、被告乙○○分別負責櫃檯接待男客 、會計與行政等工作。(二)丁○○、李羽晴及被告乙○○ 坦承為警查獲時在場。(三)證人陳昱旭及李詩君、張春豐 、羅筱莉、黃冠麟坦承在「LV舒壓KTV CLUB」從 事性交易。(四)卷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證明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臨檢紀錄表、臨檢現場人員名冊,足 證警員有持搜索票至「LV舒壓KTV CLUB」查獲性 交易等,資為主要論據(詳起訴書第二頁至第三頁)。三、訊據被告乙○○固坦承自一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受僱在 設址於臺北市○○區○○○路○○○號查獲地點上班,且於
一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晚間十九時許,警方前來臨檢時在場 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共同圖利容留、媒介性 交、猥褻之犯行,辯稱:臺北市○○區○○○路○○○號的 同一址,一邊開設「LV舒壓KTV CLUB」,另一邊 則是開設「狀元魯肉飯」,並於同址地下室開設「LV旅館 」,上開三家店的老闆都是張世欽,丙○○只是「LV舒壓 KTV CLUB」掛名的人頭負責人,我受僱擔任上開三 家店的行政人員,主要是負責處理上開三家店內有關電腦的 事務,也就是要繕打新進人員履歷表、員工切結書、名片等 文書資料之製作,廣告網頁之架設,並向廠商進貨,而我上 班的地點是在一樓「LV舒壓KTV CLUB」及「狀元 魯肉飯」後方的辦公室,並不是在前方的櫃檯,所以我不清 楚也不知道「LV舒壓KTV CLUB」有按摩師另與男 客從事半套性交易的猥褻行為,查獲當天我是在同址後方的 辦公室工作打電腦,我並沒有設計偵查卷所示「奇集集廣告 網頁」,我也不曾設計簡訊後,再以電腦網路傳輸至不特定 男客手機以發送廣告簡訊的行為,而我在一00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受張世欽僱用上班後,「LV舒壓KTV CLUB 」連續換了五任店長,丁○○是最後一任的店長,她約是在 一0一年一月底才來的,據我所知「LV舒壓KTV CL UB」原先是沒有做半套猥褻的性交易,不知為何查獲當天 被警方查到有半套性交易,後來我向「LV舒壓KTV C LUB」裡面的員工戊○○、甲○○、己○○查證的結果, 他們都表示「LV舒壓KTV CLUB」是在第五任店長 丁○○於一0一年一月底進來後,才開始在一0一年二月初 開始做半套性交易,己○○並表示傳簡訊給男客是她所傳的 ,本案是在一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晚間被警方查獲,我平常 都在後方辦公室從事行政工作,實在不知道「LV舒壓KT V CLUB」有自一0一年二月初起,由按摩師與男客從 事性交易,又本案為警查獲後,「LV舒壓KTV CLU B」實際負責人也就是店長丁○○及人頭負責人丙○○曾經 邀請當日被查獲的人一起在丁○○的店裡喝茶,丁○○希望 大家都認罪後可以趕快結案,才能跟幕後老闆張世欽要錢, 但因為我不認罪,全案遲遲未結案等語(詳一0二年三月四 日刑事準備程序狀、本院一0二年三月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 第二頁至第三頁、本院一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二 三頁至第二四頁)。
四、經查:
(一)「LV舒壓KTV CLUB」同址另設有「狀元魯肉飯 」,地下室則係「LV旅館」,上開三家店的老闆均係張
世欽,丙○○則是掛名的人頭負責人,一0一年一月底丁 ○○進入「LV舒壓KTV CLUB」後,即由丁○○ 實際負責「LV舒壓KTV CLUB」,薪水則係由己 ○○發給,按摩師亦由己○○面試,原先「LV舒壓KT V CLUB」並未提供半套性交易,係丁○○擔任店長 後,自一0一年二月初開始「LV舒壓KTV CLUB 」才有提供半套性服務,所有利用網路發送簡訊予客人的 工作,都是由丁○○提供客人名單,再由己○○以網路上 之三竹簡訊發予男客,被告乙○○工作地點則係在一樓後 方辦公室,主要從事行政電腦工作,被告乙○○不用到前 方櫃檯及包廂內工作等事實,分據「LV舒壓KTV C LUB」之員工戊○○、甲○○、己○○及按摩師張淑惠 分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內容如下:
1、證人戊○○結證稱:我曾在「LV舒壓KTV CLUB 」擔任吧台的工作,自一00年十二月初做到一0一年二 月初,吧台的工作是泡飲料、泡茶,整理,偶爾櫃台沒有 人時會幫忙接室內電話,也要引導客人到包廂,但不會介 紹服務內容。乙○○的工作都是張世欽指派的,張世欽是 「LV舒壓KTV CLUB」的老闆,但實際指揮「L V舒壓KTV CLUB」的是店長丁○○,薪水則是由 己○○發給的,我雖然看過丙○○,但丙○○不會交辦工 作,乙○○實際從事文書工作,地點是在店內最裡面的辦 公室,不用進入包廂,也沒看過乙○○到櫃檯輪班,我剛 進入「LV舒壓KTV CLUB」工作的時候,該店並 沒有提供性服務,一直到一0一年一月底左右丁○○進入 「LV舒壓KTV CLUB」擔任店長後,大概在一0 一年二月初才有提供性服務,因為我是在前方的櫃檯擔任 吧台接電話的工作,曾經聽到才知道後來「LV舒壓KT V CLUB」有提供性服務,而我在知道後,就在一0 一年二月間離職,但我在任職期間並沒有跟乙○○談到店 內有性服務的事,乙○○她都待在後方辦公室裡面,我去 後方辦公室時,乙○○大都在打資料、做表格等語(詳本 院一0二年四月十日審判筆錄第三頁至第六頁稱:「(問 :曾否在LV舒壓KTV CLUB內工作?如有,任職 期間?擔任何職?實際工作內容為何?)1有。2一00 年十二月初做到一0一年二月初。3我剛開始是擔任吧台 ,後來所有事情都有做,所以事實上是何職務我也不清楚 。4吧台的工作是泡飲料、泡茶,整理,偶爾櫃台沒有人 時會幫忙接室內電話,也要引導客人到包廂,但不會介紹 服務內容。.. 因我是接電話的,我有聽到丁○○他們
在講說下次的工作內容可能有半套等,所以我才辭掉工作 ,半套的實際內容是什麼我也不太知道,但我知道這是性 服務。(問:任職期間,曾否和乙○○談到店內有提供性 服務這件事?)沒有。(問:乙○○的工作由何人交辦? 證人的工作由何人交辦?是否認識丙○○,丙○○是否會 交辦工作?薪水由何人發給?是否認識張世欽?張世欽與 LV舒壓KTV CLUB之關係為何?)1張世欽。2 我的工作是誰派給我的,我也不清楚,現場指揮我做事情 的人是丁○○。3我看過丙○○,丙○○不會交辦工作。 4薪水是己○○發給我的。5張世欽是老闆,因實質上指 揮是丁○○沒錯,但討論事情都是張世欽跟丁○○討論, 丁○○是聽張世欽的,我沒有看過丙○○跟丁○○討論過 事情。(問:乙○○實際工作內容為何?其工作是否需要 進入包廂?是否須輪班櫃台?)1文書工作,我有親自看 到。2她的工作地點是在店內最裡面的辦公室,不用進入 包廂裡面。3我沒有看過她去輪值櫃台的班。(問:為何 要離職?)我剛來工作的時候,還沒有性服務,因後來大 概一0一年二月初左右她們有作半套,就是性服務,丁○ ○一0一年一月底來之後才開始有性服務,因我知道公司 有性服務,所以我就在二月初離職了。..乙○○不會算 節數,因她都待在辦公室裡面,我進去找她聊天,她都在 打資料、做表格,她不會出來把小姐叫出來,站給客人選 ,因乙○○除了上廁所或買東西外都不出來辦公室外面的 。」等語)。
2、證人甲○○證稱:我曾在一樓「LV舒壓KTV CLU B」及地下室的商務旅館工作,前後總共做了四個月,原 先是在一樓「LV舒壓KTV CLUB」做吧台,後來 是在同一個老闆張世欽於地下室開設的商務旅館做清潔工 ,大約是在一0一年農曆過年前就沒有在「LV舒壓KT V CLUB」工作了,警方前來搜索當時我已經在地下 室的商務旅館工作,我是聽裡面同事、幹部講說「LV舒 壓KTV CLUB」後來有做半套性交易,但在我原先 於一樓「LV舒壓KTV CLUB」做吧台的期間是沒 有做性服務的,是後來才有的,我沒有跟乙○○提及「L V舒壓KTV CLUB」後來有做性交易的事,「LV 舒壓KTV CLUB」的老闆是張世欽,至於丙○○偶 爾會去店裡,乙○○主要是在後方辦公室做文書工作打電 腦,從來沒有看過乙○○到前方櫃檯輪班,「LV舒壓K TV CLUB」是在第四個店長的時候才做半套性服務 ,之前並沒有,我的薪水則是己○○發給我的等語(詳本
院一0二年四月十日審判筆錄第八頁至第十一頁稱:「( 問:曾否在LV舒壓KTV CLUB內工作?如有,任 職期間?擔任何職?實際工作內容為何?)1有,在做吧 台。2從何時開始不曉得,但只做了四個月就離開了,四 個月是包含離開一樓到地下室服務,警察在一0一年二月 二十二日有來搜索,搜索的時候我已經不在那邊工作,我 是後來在老闆開的商務旅館做清潔工,我在一0一年農曆 過年以前就沒有在LV舒壓KTV CLUB了。(問: 對於LV舒壓KTV CLUB(林森北路四0九號)內 有提供客人性服務一事,是否知情?若是,何時知情?店 內提供性服務由何時開始?)1我有耳聞。2我在裡面聽 同事、幹部講,同事、幹部那些人的名字,我現在記不得 了。3在我任職的前期還沒有性服務,是後來才有的。( 問:任職期間,曾否和乙○○談到店內有提供性服務這件 事?)沒有。(問:乙○○的工作由何人交辦?證人的工 作由何人交辦?是否認識丙○○?丙○○是否會交辦工作 ?薪水由何人發給?是否認識張世欽?張世欽與LV舒壓 KTV CLUB之關係為何?)1我只知道她是做文書 的,但誰指派她做這些事情,我不知道。2吧台工作是我 去應徵的,我去應徵之後有人教我如何從事吧台的工作, 是比我早進去的人教我的,教我的人已經離職了,名字我 不記得了。3我知道丙○○偶爾會去店裡面,他去店裡做 什麼我不清楚。4我知道張世欽。5我們都稱呼張世欽為 董事長,他很少去店裡,實際掌控店內事務的人我不清楚 是誰。(問:乙○○實際工作內容為何?其工作是否需要 進入包廂?是否須輪班櫃台?)我知道乙○○在做文書打 電腦,因有時候我要進去辦公室裡面幫忙打掃、清潔工作 ,她都在裡面打電腦,我從來沒有看過乙○○進去包廂裡 面,也沒有看過她輪櫃台的班,櫃台是誰負責我不知道, 因換過很多人。..吧台位置在一樓,吧台在公司的中間 ,乙○○的辦公室是在後方,在吧台看不到乙○○的辦公 室..我聽到的內容是他們說公司有在做半套,我也不好 意思再繼續追問,至於什麼時候在做我沒有聽說,但公司 是在第四個店長的時候才開始做半套。(問:你也沒有聽 到別人在交談說什麼時候做半套,你如何知道是第四個店 長的時候才做半套?)第四個店長來的時候,我才聽到公 司有在做半套,以前都沒有聽說。..(問:跟警方搜索 時的店長是同一人嗎?)我不清楚,因我當時已經沒有在 那邊了。(問:你的薪水是何人算給你的?)是另一個證 人己○○。..張世欽是老闆,我們都叫他老闆,也就是
董事長。」等語)。
3、證人己○○證稱:我曾在「LV舒壓KTV CLUB」 工作,時間是一00年十二月初做到一0一年二月中旬, 我原先是舒壓師,後來轉成發薪水及傳簡訊的工作,一開 始「LV舒壓KTV CLUB」並沒有做性服務的事, 是後來店長丁○○來了之後,才開始有性服務,至於我所 發的簡訊都會跟丁○○討論內容,且公司的營運方針改變 ,丁○○也都有跟我討論,當時丁○○進入「LV舒壓K TV CLUB」後,明確跟我講要做性服務,所以我發 的簡訊內容會有充滿曖昧跟逃逗的字眼,我所發給客人的 簡訊都是網路的三竹簡訊,也就是一個專門發送簡訊的網 路,可以採用預約或當場直接發送,發送給客戶的名單是 丁○○提供的,我去公司一次可能會發送上百封簡訊,但 不是一次發出去,可以採預約方式發送,乙○○並不會參 與發送簡訊的工作,乙○○對店內有提供性服務的事並不 知道,因我跟乙○○都是在後方辦公室內工作,我在發簡 訊的時候,乙○○雖然也在辦公室內,但我不會跟乙○○ 討論,因為這個東西是屬內部工作,乙○○沒有參與到我 們內部實際上的事,乙○○只做她外圍的工作,這種東西 也不方便跟外人討論,工作是老闆張世欽指派,張世欽在 一樓有開設按摩院及魯肉飯的店,按摩院張世欽是全權交 給店長丁○○處理,張世欽大部分都是在處理魯肉飯的事 ,而丁○○擔任店長的期間,「LV舒壓KTV CLU B」的薪水都是由我在算的,乙○○主要工作在打公司報 表、印名片、設計一些有的沒有的LOGO,乙○○工作 不用進入前方包廂,也沒有看過乙○○到櫃檯輪班,乙○ ○雖然知道我在辦公室內發簡訊,但乙○○不知道我發簡 訊的內容,我通常一個星期會到「LV舒壓KTV CL UB」一到二次,每次到公司都是發完簡訊就走了,基本 上客戶資料都是在我這邊,乙○○不可能會有客戶資料, 且丁○○不可能會把客戶資料給別人,因為對丁○○來說 ,客戶資料是很重要的文件,她蒐集了很久,有些甚至是 用錢買來的,丁○○不可能交給別人等語(詳本院一0二 年四月十日審判筆錄第十三頁至第十八頁稱:「(問:曾 否在LV舒壓KTV CLUB內工作?如有,任職期間 ?擔任何職?實際工作內容為何?)1有。2從一00年 十二月初做到一0一年二月中旬。3一開始的時候是舒壓 師,後來轉成發薪水跟傳簡訊的工作。(問:對於LV舒 壓KTV CLUBLV舒壓(林森北路四0九號)內有提 供客人性服務一事,是否知情?若是,何時知情?店內提
供性服務由何時開始?)1一開始沒有耳聞性服務的事情 ,是後來店長丁○○來,才開始有性服務。2因丁○○會 跟我討論簡訊的內容、公司的營運方針的改變,她都會跟 我討論,丁○○有明確跟我說要做性服務,性服務是全套 及半套都有,實際上也是有提供全套、半套性服務。(問 :簡訊內容為何?)不會明講有全套或半套性服務,但會 有充滿曖昧跟挑逗的字眼。(問:簡訊的寄送方式?)網 路的三竹簡訊,就是一個專門發送簡訊的網路,可以採用 預約的發送方式,或當場直接發送,可以打簡訊的內容, 一封是一塊錢。(問:發送的客戶名單如何取得?)丁○ ○提供的。(問:大概寄給多少位客人?)因我上班時間 比較不固定,我去公司一次可能會發送上百封,但不是一 次發送出去,例如一號、三號、五號各發送一次,這都可 以採預約的方式發送。(問:乙○○是否參與發送簡訊的 工作?)不會,但丁○○會參與發送簡訊的工作。(問: 任職期間,曾否和乙○○談到店內有提供性服務這件事? )乙○○對店內提供性服務之事她不知情,因我跟乙○○ 是在同一個辦公室內工作,我在發送簡訊時,乙○○是在 辦公室內,因我在發送這個簡訊的時候我不會跟乙○○討 論,因這個東西是比較屬於內部的工作,乙○○沒有參與 到我們內部實際上的事情,她只做她外圍的工作,這種東 西我也不方便去跟外人討論。..1通常是我們老闆張世 欽先生。2當初我要離職之前是丁○○要求我留下來幫忙 她發送簡訊,因她也不相信別人。3我認識丙○○,丙○ ○基本上是公司負責人,是當人頭,他完全不會參與公司 的實際運作,實際負責整家店的負責人是丁○○。4我認 識張世欽。5張世欽有兩份工作,一份是魯肉飯的工作, 一份是按摩院,但按摩院的部分他都全權交給丁○○處理 ,他大部分時間都在忙魯肉飯的事情。6丁○○在的時候 ,公司的薪水是我在算的。(問:乙○○實際工作內容為 何?其工作是否需要進入包廂?是否須輪班櫃台?)1據 我所知,她就是打打公司的報表、印名片、設計一些有的 沒有的LOGO。2她的工作不需要進入包廂裡面。3我沒有 看過乙○○去輪櫃台的班。..(問:妳怎麼知道乙○○ 的工作內容為何?)因我跟她同一個辦公室,且我們店是 從無到有,乙○○要做很多工作,關於報表及類似宣傳單 等工作,據我所知,乙○○都是做文書工作居多,乙○○ 的工作不是我派給她做的,但她的工作內容跟我完全沒有 交集。(問:乙○○的工作真正內容為何,妳清楚嗎?) 我算清楚,因乙○○就是做她設計的工作,因我有看到,
且有時候我們也會聊天,聊她正在做什麼。(問:妳會告 訴她妳在發這種曖昧的簡訊嗎?)她知道我在發簡訊,但 她不知道我發的內容,我也沒有跟她講我發簡訊的內容。 ..(問:妳到公司的頻率與時間?)一個禮拜到公司一 次或兩次,每次到公司都是發完簡訊就走了,大概會停留 八、九個鐘頭。..是我發的,因基本上客戶的資料都在 我這邊,乙○○不可能會擁有客戶資料,公司也不可能會 有客戶資料,所以她不可能發簡訊,且這個資料我從來不 會留在公司裡面,我發完就把資料帶走了。(問:如何確 定客戶資料丁○○只給妳一個人?)據我所知,丁○○不 可能把這些客戶資料給別人,因對她來講這是很重要的文 件,她蒐集了很久,有些甚至是用錢買來的,以我對她的 瞭解她不可能給別人。(問:妳與丁○○交情如何?)我 跟丁○○之前很熟,我們認識大約五、六年,我曾經跟丁 ○○合夥做過按摩護膚院的生意,也是有做半套的店。」 等語)。
4、證人張淑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自一0一年二月一日 開始迄警方查獲之一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止,在「LV舒 壓KTV CLUB」工作,有從事半套性服務,而應徵 時是己○○幫我面試的,因為己○○是總會計,錢也都是 向己○○領的,己○○一個星期只來公司一、二次,但我 不知道己○○每次到公司待多久,丁○○在公司負責櫃檯 ,帶小姐,接洽客人,錢都是櫃檯收的,乙○○基本上都 待在她的辦公室,至於我們與男客交易則是在櫃檯與客人 接洽之後,進入包廂內進行等語(詳本院一0二年六月二 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七頁至第九頁稱:「(問:妳何時到L V舒壓KTV CLUB做事?)一0一年二月一日,做 到警察來的那天,具體日期我忘了。(問:妳在LV舒壓 KTV CLUB做事的時候妳是否知道店裡有半套性服 務?)我知道正常來講是半套性服務,如果有美容師自己 要做全套性服務,那是個人行為。..(問:妳應徵的時 候是誰幫妳們面試的?)己○○。..(問:妳稱妳是由 己○○應徵的,為何己○○負責應徵?)因她是總會計, 我領錢都是找她領的。(問:己○○平常會待在公司嗎? )很少,一週大概來一、兩次,她每次來待在店裡多久我 不太確定,因我自己也有事情要忙。(問:丁○○在公司 擔任什麼職務?)她負責櫃台,帶小姐、接洽客人,錢是 櫃台收的。..(問:乙○○是否親眼見過妳們跟男客接 洽去做這些半套服務嗎?)基本上她都待在她的辦公室, 我們是在櫃台跟客人接洽之後進入包廂。」等語)。
由以上證人戊○○、甲○○、己○○及張淑惠之證述可知, 本案查獲地點一樓開設「LV舒壓KTV CLUB」及「 狀元魯肉飯」,地下室則開設「「LV旅館」,負責人均係 張世欽,而被告乙○○受僱張世欽為上開三家店從事有關電 腦方面之行政工作,工作地點係在後方辦公室,不用至前方 櫃檯及包廂,且原先「LV舒壓KTV CLUB」並未提 供男客半套性服務,係丁○○於一0一年一月底進入「LV 舒壓KTV CLUB」擔任店長實際負責店裡事務後,自 一0一年二月初起,始於「LV舒壓KTV CLUB」提 供半套性服務,並於一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為警在上開「L V舒壓KTV CLUB」查獲按摩師與男客為半套性交易 之猥褻行為。
(二)「LV舒壓KTV CLUB」內與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 的按摩師薪水係以一天按摩幾節來計算,一般一節客人付 一千八百元,然後按摩師再與店裡對半拆帳,按摩師取得 九百元,每天按摩的節數不是跟乙○○確認,而是按摩師 按摩完畢後,帶客人去櫃檯跟負責櫃檯的丁○○或李羽晴 拿單子確認結帳,負責櫃檯之丁○○或李羽晴在結帳時會 記錄今天按摩師為男客服務之節數,按摩師的薪水再由總 會計己○○給付之事實,業據「LV舒壓KTV CLU B」內之按摩師李詩君、張淑惠及負責櫃檯之李羽晴分別 於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內容如下,並與總會 計己○○證稱:自丁○○擔任店長後,「LV舒壓KTV CLUB」才有提供半套性服務,我並自該時起負責發 薪水等語(詳本院一0二年四月十日審判筆錄第十五頁) 相符:
1、證人李詩君證稱:我在「LV舒壓KTV CLUB」的 薪水是月領的,每天的薪水是算一天按多少一節來計算, 一般客人一節要付一千八百元,我們是拿九百元,就是跟 店裡對半拆,我們按摩完後會帶客人去櫃檯跟小姐拿單子 結帳確認,由小姐在結帳時記錄今天為客人服務的節數, 每天按摩的節數不用跟乙○○確認等語(詳訴字第一八九 號卷二第四十頁至第四十頁背面稱:「(問:在LV舒壓 KTV CLUB薪水如何計算?)月領。(問:每天的 薪水如何計算?)算一天按多少一節。(問:一般客人一 節多少錢?)我們是拿九百元。(問:客人付多少錢?) 一千八百元,就是跟店裡對半拆。(問:每天按摩的節 數是否要跟乙○○確認?)不用,按摩完後帶客人去櫃檯 跟小姐拿單子確認結帳,小姐在結帳時就會記錄今天為客 人服務的節數。」等語)。
2、證人張淑惠證稱:我應徵時是己○○幫我面試的,我已經 忘記是怎麼跟店家拆帳的,但我領錢都是跟己○○領的, 因為己○○她是總會計,所以都是由己○○負責應徵等語 (詳本院一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八頁至第九頁 稱:「(問:妳應徵的時候是誰幫妳們面試的?)己○○ 。(問:妳們怎麼跟這家店拆帳?)時間太久了,我不記 得了。..(問:妳稱妳是由己○○應徵的,為何己○○ 負責應徵?)因她是總會計,我領錢都是找她領的。」等 語)。
3、證人李羽晴證稱:我是站前方櫃檯的會計,知道店裡有替 客人做半套性服務,我是站櫃檯的,而乙○○則是坐辦公 室的人員,平常不可能與乙○○聊天,而按摩師的薪水是 由總會計發的,按摩師的錢不是跟乙○○領的,乙○○工 作都在辦公室內,平常我們不可以進去,乙○○不用站櫃 檯及包廂,站櫃檯是由我及丁○○輪流,平常我站櫃檯的 工作就是要計算按摩小姐的節數,按摩師去幫客人服務時 ,我們要看時間,時間到櫃檯就要打單,打單的結果就是 用來核算按摩師一天服務的節數,櫃檯是我一個人負責, 不會請乙○○幫忙處理,客人消費的方式也是由站櫃檯的 我告知的,比如說一節七十分鐘一千八百元等語(詳訴字 第一八九號卷二第四一頁至第四四頁背面稱:「(問:你 工作內容?)會計。(問:你對於店內按摩師有為客人做 半套的事情是否知情?)知道。..(問:就按摩的部分 按摩師跟店家如何拆帳?)我現在不太清楚,好像是六比 四還是三比七。(問:你有無跟乙○○提過店內有為客人 提供性服務的事?)我跟乙○○不熟..我是在櫃檯,乙 ○○則是坐辦公室,我不可能跟她聊天。(問:乙○○有 無站過櫃檯?)沒有。(問:按摩師的薪水由何人發薪? )總會計,我不知道總會計是誰,因為我還沒有領到錢, 但不是乙○○。..(問:你是否知道乙○○上班做何事 ?)我只知道她都坐在辦公室裡面。(問:乙○○的工作 由何人交辦?)我不知道,而且辦公室我們不可以隨便進 去。(問:乙○○是否需要進入包廂?)不需要。..( 問:你跟被告丁○○或乙○○,你們三人有無站過櫃檯? )乙○○沒有,我是站櫃檯的,丁○○有時候會站櫃檯, 但是我上班時間丁○○她沒有來,是我們交接班時丁○○ 站櫃檯,大部分都是我站櫃檯,我的班表時間櫃檯都是由 我負責站的。..(問:你在站櫃檯時是否需要核算美容 師的節數?)要,美容師去幫客人服務時,我們就會看時 間,時間到時,我們櫃檯就會打單,是用打單的結果來核
算美容師一天服務的節數。..(問:你在站櫃檯時,櫃 檯是否只有你一人負責?)是。(問:如果你有事情要暫 時離開,櫃檯由何人處理?)我會拜託店內的小姐或美容 師幫我顧一下。(問:是否會請乙○○幫忙處理?)不會 ..是因為有的客人會看到我們刊登美容師,客人好奇會 問一下,不然就是經過的人會走進來問消費方式,消費方 式都是由櫃檯告知客人的,櫃檯就是我。(問:通常你如 何告知客人消費方式?)有時候客人會問有沒有喝酒的, 我會說我們是做按摩及做臉服務,我會說消費方式,比如 七十分鐘一千八百元。」等語)。
由以上證人李詩君、張淑惠及李羽晴結證之內容可知,按摩 師與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後,由男客給付一節七十分鐘一千 八百元,並由按摩師帶男客至櫃檯與丁○○或李羽晴結帳後 ,由店家與按摩師對半分帳,並由店內總會計己○○給付按 摩師薪水,被告乙○○並未在「LV舒壓KTV CLUB 」前方櫃檯或包廂內從事任何有關檢察官起訴意旨所載任何 容留或媒介性交、猥褻之行為,至按摩師與男客從事半套性 交易後所取得之款項,亦係由前方負責櫃檯之人員即丁○○ 或李羽晴計算,再由總會計己○○發給,被告乙○○縱係受 僱於開設前述三家店(即「LV舒壓KTV CL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