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01號
CYDV,90,訴,101,2001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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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永安製藥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丁○○
        陳瑾瑜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林福來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B  書 記 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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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