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永安製藥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丁○○
陳瑾瑜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林福來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B 書 記 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