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3130號
TPHM,101,上訴,3130,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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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3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再仁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律師
      馬在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
重訴更㈠字第1號,中華民國101年9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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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