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 告 黃瑞榮 郭馨今 陳寅雄 成耆仁 施慧君 黃耀賢被 告 楊豐隆 江勝豪 賀崑恩 陳健智 林佑家 趙崇廷 余文智 林峻葦 張暐頎 曾昭偉 曾育尉 許貴裕 劉家榮 吳清富 廖學宏 張國強 廖雯儀 潘俊憲 王慧玲 李春義 李仁峰 黃彥瑋 徐靖杰 周永祥 陳昱霖 黃美玲 陳甘霖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00年度金上訴字第四八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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