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251號
TPHM,100,附民,251,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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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黃瑞榮
      郭馨今
      陳寅雄
      成耆仁
      施慧君
      黃耀賢
被   告 楊豐隆
      江勝豪
      賀崑恩
      陳健智
      林佑家
      趙崇廷
      余文智
      林峻葦
      張暐頎
      曾昭偉
      曾育尉
      許貴裕
      劉家榮
      吳清富
      廖學宏
      張國強
      廖雯儀
      潘俊憲
      王慧玲
      李春義
      李仁峰
      黃彥瑋
      徐靖杰
      周永祥
      陳昱霖
      黃美玲
      陳甘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00年度金上訴字第四八號違反銀行法等案
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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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