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旭苓
被 告 安堤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乙○○
法定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如反訴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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