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76號
ULDV,102,除,76,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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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高茌華即高志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04月0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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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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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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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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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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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