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0號
ULDV,102,訴,90,2013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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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吳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吳安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皇助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2 年6 月18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0,89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第119 條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及提出繕本1 份,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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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