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4號
原 告 周安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WARTO .
認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拾(3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周安妮與被告WARTO KELANA BIN SAKI 之結婚及離婚證
明,及被告周卉雯之出生證明,並上開資料均須經印尼當地
之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併應添具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