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黃新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天網路印刷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撤銷和解同
意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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