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190號
ULDV,102,司促,6190,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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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19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鄭明和
債 務 人 許林英(即許良寶之繼承人)
      許宏州(即許良寶之繼承人)
      許智貴(即許良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良寶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7,00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 元。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就
  債務人許林英許宏州許智貴於超過繼承被繼承人許良寶
  之遺產範圍限度內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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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