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850號
ULDV,102,司促,5850,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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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韓貴泰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泓廷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 合程式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泓廷發給支付命令,因聲請狀 僅記載原因事實,而未載請求標的及其數量(金額、是否請 求利息、利息起算日、利率等)、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 ,聲請人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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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