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604號
ULDV,102,司促,5604,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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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范惠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呂坤泰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呂坤泰已 於民國94年1 月6 日死亡,此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單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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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