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09號
ULDV,102,司促,5109,201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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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謝富旻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添源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5日 電話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有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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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