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65號
原 告 蕭琇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季信法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五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最新之送達處所。
二、原告主張被告屬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及兩造有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主張雙方分居7 年等情,應提出證
據證明、或偕同證人於期日到庭證明。
三、被告前經准公示送達,並訂於102 年08月28日下午2 時20分
辯論,因原告未依期刊登新聞紙,公示送達距開庭時間已不
足60日,無法發生合法送達效力(該期日應予取消,由本庭
另定期日)。
四、如原告未依期補正第一、二項所定應補正事項,且不於通知
期日到庭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