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103號
ULDM,102,簡,103,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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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武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緝字第66號、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原案號:10
2 年度易字第280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武雄犯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罪,共十三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陳武雄曾因非法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經警於 民國101 年5 月2 日查獲,並經彰化縣政府依就業服務法第 57條第1 款、第63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以101 年6 月29日 府勞外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75萬元,裁處書並於同年7 月13日合法送達於陳武雄。詎陳 武雄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仍基於違反上開規定之犯意,於前次遭查獲後之5 年內, 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嗣經警於101 年8 月16日、24日 ,在雲林縣西螺鎮鹿場里鹿場41A 北5 西00SQ0000號電線桿 旁之農地;同年12月4 日,在西螺鎮○○街00號附近之農地 ,分別查獲如附表編號1 至4 、5 及6 、7 至13所示之外國 人,有從事勞動工作之情形,因而循線查獲上情。二、按同一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固不得再行起訴,但如發 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款之規定, 自得再行起訴。而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於不起訴處分 時,所未知悉之事實或未曾發現之證據,即足當之,不以於 處分確定後新發生之事實或證據為限。亦即此之新證據,不 論係於處分確定前未經發現,抑或處分確定後所新發生者, 均包括在內。且該項新事實或新證據就不起訴處分而言,僅 須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其犯罪為必 要(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2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所犯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犯行,前經檢察官以101 年 度偵字第494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經雲林縣政府以101 年 12月17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就附表編號1 至4部 分之犯行移請偵辦,並檢附彰化縣政府101 年6 月29日府勞 外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及送達證書,因該等證據於前次 不起訴處分時,為檢察官所未知悉或發現,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偵字第4948號卷無誤,是檢察官以上開新證據,就附表 編號5、6之犯行再行起訴,應無違誤,先予敘明。三、上揭犯罪事實均為被告陳武雄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 外國人之證述及證人梁燦鴻之證述相符,並有該等外國人之 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外僑入出境資料處 理查詢單(起訴書誤載為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表)、房屋 租賃契約書、指認照片、現場檢查紀錄在卷可參,另:㈠、被告前因非法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經警於10 1 年5 月2 日查獲,並經彰化縣政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1 款、第63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以101 年6 月29日府勞外 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裁處罰鍰75萬元,裁處書並於同 年7 月13日合法送達於被告等情,為被告所承認(本院易字 卷第22頁背面-23 頁正面、第27頁正面),並有被告之警詢 筆錄(偵174 號卷第60-62 頁)、彰化縣政府101 年6 月29 日府勞外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及送達證書(偵471 號卷 第3 、4 頁)在卷可憑,被告本件係於上開經查獲後之5 年 內再犯,堪以認定。
㈡、至於附表編號1 至5 、7 至10、13所示之外國人,依卷內證 據並無法認定於被告聘僱期間,其等工作許可已失效,起訴 意旨容有誤會,惟依其等之供述,並勾稽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查詢單上,關於 在臺地址及服務處所之記載,仍足認定其等係由他人聘僱之 外國人,被告未經許可聘僱該等外國人,亦屬違反就業服務 法第57條第1 款之行為,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陳武雄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規定, 經處罰鍰後,5 年內再違反同一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後段規定處斷。按違法聘僱外國人2 人,而時間上有先後 之別,非一次聘僱者,應以數罪併罰論處(最高法院84年度 臺非字第377 號判決參照),則依被告供稱:如附表所示之 外國人,都是分別來找我,我以每日700 元之薪水僱用他們 ,並安排工作及提供住處等語(本院簡字卷第11-12 頁), 是被告如附表所示之非法聘僱外國人行為,因時間各不相同 ,工作地點亦非一致,應均屬各別起意,應分論併罰之。五、爰審酌被告共計非法聘僱13名外國人,並為其等安排工作, 僱用之期間自101 年8 月起至12月止,時間非長。又非法聘 僱外國人,不僅妨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人士之管理,亦影響 國人就業權益,惟依本件外國人之供述,尚未顯示被告有苛 扣或不當對待之情形,其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其中附表編號 7 至13所示之犯行,係在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犯行經查獲 後再犯,未能獲得警惕,惡性較重。另考量被告獨居,已無



家人,欠缺家庭之支持與協助,生活處境堪憐;國小畢業之 學歷,難以由學校教育塑造良好之法治觀念;因身體因素, 無法從事重度勞力工作,僅擔任臨時工,經濟狀況甚差;無 刑事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素行尚佳,暨被告坦承犯行,對犯罪過程清楚交代,犯後 態度非差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如主所示。
六、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第63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
第57條
(雇主行為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第63條
(罰則)
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一、犯罪事實及宣告刑表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1 │於101 年8 月6 日起至同年月16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
│ │間,以日薪700 元為代價,聘僱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 │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YUSEP SU│外國人之規定,五│
│ │PRIATNA 」(印尼籍,護照號碼:│年內再違反,處有│
│ │A0000000號),並安排在雲林縣西│期徒刑叁月,如易│
│ │螺鎮鹿場里鹿場41A 北5 西16SQ71│科罰金,以新臺幣│
│ │82號電線桿旁之農地,從事蔬菜種│壹仟元折算壹日。│
│ │植及採收之工作。 │ │
├──┼───────────────┼────────┤
│ 2 │於101 年8 月6 日起至同年月16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
│ │間,以日薪700 元為代價,聘僱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 │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TARJANI │外國人之規定,五│
│ │」(印尼籍,護照號碼:M0000000│年內再違反,處有│
│ │號),並安排在雲林縣西螺鎮鹿場│期徒刑叁月,如易│
│ │里鹿場41A 北5 西16SQ7182號電線│科罰金,以新臺幣│
│ │桿旁之農地,從事蔬菜種植及採收│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之工作。 │ │
├──┼───────────────┼────────┤
│ 3 │於101 年8 月6 日起至同年月16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
│ │間,以日薪700 元為代價,僱用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 │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MASKUR」│外國人之規定,五│
│ │(印尼籍,護照號碼:M0000000號│年內再違反,處有│
│ │),並安排在雲林縣西螺鎮鹿場里│期徒刑叁月,如易│
│ │鹿場41A 北5 西16SQ7182號電線桿│科罰金,以新臺幣│
│ │旁之農地,從事蔬菜種植及採收之│壹仟元折算壹日。│
│ │工作。 │ │
├──┼───────────────┼────────┤
│ 4 │於101 年8 月6 日起至同年月16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
│ │間,以日薪700 元為代價,僱用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 │新保興號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多諾│外國人之規定,五│
│ │」(KARTONO ,印尼籍,護照號碼│年內再違反,處有│




│ │:V915469 號),並安排在雲林縣│期徒刑叁月,如易│
│ │西螺鎮鹿場里鹿場41A 北5 西16SQ│科罰金,以新臺幣│
│ │7182號電線桿旁之農地,從事蔬菜│壹仟元折算壹日。│
│ │種植及採收之工作。 │ │
├──┼───────────────┼────────┤
│ 5 │於101 年8 月6 日起至同年月24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
│ │間,以日薪700 元之代價,聘僱原│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 │由新勝發168 號漁船申請聘僱之外│外國人之規定,五│
│ │國人「IRWANTO 」(印尼籍,護照│年內再違反,處有│
│ │號碼:A0000000號),並安排在雲│期徒刑叁月,如易│
│ │林縣西螺鎮鹿場里鹿場里41A 北5 │科罰金,以新臺幣│
│ │西16SQ71 82 號電線桿旁之農地,│壹仟元折算壹日。│
│ │從事蔬菜種植及採收之工作。 │ │
├──┼───────────────┼────────┤
│ 6 │於101 年8 月6 日起至同年月24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
│ │間,以日薪700 元之代價,聘僱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 │可失效之外國人「拉萬」(KADEK │之規定,五年內再│
│ │BELA ERAWAN ,印尼籍,護照號碼│違反,處有期徒刑│
│ │:AR146562號),並安排在雲林縣│叁月,如易科罰金│
│ │西螺鎮鹿場里鹿場41A 北5 西 │,以新臺幣壹仟元│
│ │16SQ71 82 號電線桿旁之農地,從│折算壹日。 │
│ │事蔬菜種植及採收之工作。 │ │
├──┼───────────────┼────────┤
│ 7 │於101 年11月某日(起訴書誤載為│違反雇主不得聘僱│
│ │101 年9 月,以下至編號13均更正│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 │之)至同年12月4 日間,以日薪70│外國人之規定,五│
│ │0 元之代價,聘僱由益吉模具興業│年內再違反,處有│
│ │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期徒刑肆月,如易│
│ │「蘇洛多」(SUROTO,印尼籍,護│科罰金,以新臺幣│
│ │照號碼:AP884967號),並安排在│壹仟元折算壹日。│
│ │雲林縣西螺鎮○○街00號附近之農│ │
│ │地,從事蔬菜種植及採收之工作。│ │
├──┼───────────────┼────────┤
│ 8 │於101 年11月某日至同年12月4 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
│ │間,以日薪700 元之代價,聘僱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 │人所聘僱之外國人「WADI-MUHAMAD│外國人之規定,五│
│ │」(印尼籍,護照號碼:M0000000│年內再違反,處有│
│ │ 號),並安排在雲林縣西螺鎮吉 │期徒刑肆月,如易│
│ │興街56號附近之農地,從事蔬菜種│科罰金,以新臺幣│
│ │植及採收之工作。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於101 年11月某日至同年12月4 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
│ │間,以日薪700 元之代價,聘僱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 │春陽366 號漁船所聘僱之外國人「│外國人之規定,五│
│ │哈莎努林」(HASANUDIN ,印尼籍│年內再違反,處有│
│ │,護照號碼:M000000 號),並安│期徒刑肆月,如易│
│ │排在雲林縣西螺鎮○○街00號附近│科罰金,以新臺幣│
│ │之農地,從事蔬菜種植及採收之工│壹仟元折算壹日。│
│ │作。 │ │
├──┼───────────────┼────────┤
│ 10 │於101 年11月某日至同年12月4 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
│ │間,以日薪700 元之代價,聘僱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 │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SAMRUHI 」│外國人之規定,五│
│ │(印尼籍,護照號碼:M000000 號│年內再違反,處有│
│ │),並安排在雲林縣西螺鎮吉興街│期徒刑肆月,如易│
│ │56號附近之農地,從事蔬菜種植及│科罰金,以新臺幣│
│ │採收之工作。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於101 年11月某日至同年12月4 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
│ │間,以日薪700 元之代價,聘僱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 │可失效之外國人「SITI JATMINAH │之規定,五年內再│
│ │」(印尼籍,護照號碼:MM000000│違反,處有期徒刑│
│ │ 號 ),並安排在雲林縣西螺鎮吉│肆月,如易科罰金│
│ │興街56號附近之農地,從事蔬菜種│,以新臺幣壹仟元│
│ │植及採收之工作。 │折算壹日。 │
├──┼───────────────┼────────┤
│ 12 │於101 年11月某日至同年12月4 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
│ │間,以日薪700 元之代價,聘僱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 │可失效之外國人「優妮思」(YUNI│之規定,五年內再│
│ │ARSIH,起訴書誤載為BYUNIARSIH │違反,處有期徒刑│
│ │,印尼籍,護照號碼:MM000000號│肆月,如易科罰金│
│ │),並安排在雲林縣西螺鎮吉興街│,以新臺幣壹仟元│
│ │56號附近之農地,從事蔬菜種植及│折算壹日。 │
│ │採收之工作。 │ │
├──┼───────────────┼────────┤
│ 13 │於101 年11月某日至同年12月4 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
│ │間,以日薪700 元之代價,聘僱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 │德雄33號漁船所聘僱之外國人「KA│外國人之規定,五│
│ │STARI」(起訴書誤載為BKASTARI │年內再違反,處有│
│ │,印尼籍,護照號碼:MM000000號│期徒刑肆月,如易│




│ │),並安排在雲林縣西螺鎮吉興街│科罰金,以新臺幣│
│ │56號附近之農地,從事蔬菜種植及│壹仟元折算壹日。│
│ │採收之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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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