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413號
ULDM,102,易,413,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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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風禾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3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OOO於民國102 年4 月27日下午4 時 47分,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至告訴人OOO、OOO O所居住位於雲林縣斗南鎮○○里○○路000 號之住處,趁 無人在家之際,徒手打開未上鎖之拉門後而無故侵入上開住 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宅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 觸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宅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0 8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對於本案不再 追究,而於102 年7 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具狀撤回本 件告訴,此有告訴人之刑事撤回狀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淳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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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