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205號
ULDM,102,易,205,201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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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鳳醜
      陳志園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1 年度偵字第417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鳳醜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志園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鳳醜已歿之配偶為陳安堂,陳安堂之父為陳學,陳學與陳 梨華之父親陳生為兄弟關係,故林鳳醜陳梨華係四親等旁 系姻親,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林鳳醜及其子陳志園,與陳梨華均居住於雲林縣臺西鄉○○ 村○○路000 號三合院內。詎林鳳醜陳志園共同基於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 年9 月21日中午12時57分 ,在陳梨華上開三合院房間門外,由林鳳醜陳梨華恫稱: 「我如果沒有拿那支武士刀從腳斬斷,我輸妳,一下要讓妳 死」、「嘿抓狂呼你死就對啦」、「看妳怕的像一隻老鼠, 靜悄悄的躲在裡面,看有多怕,哼,妳再繼續這樣,我就叫 大哥來啦,來看妳這雞歪有多癢,要給你好看就對了,沒人 除妳,我一樣會除掉就對了」等語;陳志園則向陳梨華恫稱 :「盡量錄啊。盡量錄沒關係。看妳多會錄。我跟妳講,今 天就不要出來,出來就斷腳破相。幹妳娘的臭雞歪。會被人 幹的就不要出來,老是躲在裡面,不然就讓妳斷腳破相」、 「今晚就躲在裡面不要出來。別理,你爸準備要讓她斷腳斷 手,讓她全斷再讓她在地上爬」等語(詳見附表所示譯文) ,使陳梨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陳梨華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林鳳醜陳志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式就前揭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其等與公 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式進行



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下 列證據資料可資佐證:
⒈告訴人陳梨華於偵訊之指述(偵卷第17至18頁、第24至25 頁、第32至34頁)
⒉告訴人陳梨華提出之錄音帶1 捲(偵卷證物袋) ⒊本院當庭勘驗上開錄音帶之譯文(本院卷第106 頁正反面 ,詳見附表)
㈡被告陳志園雖患有重度精神障礙,此有被告陳志園之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手冊可憑(見本院卷第114 頁),惟本院從準備 程序中與被告陳志園之應對回答觀察,被告陳志園之智能與 一般人無異,其亦自承知道罵人是不對的事情(見本院卷第 107 頁),本院及辯護人亦均一致認為被告陳志園上開行為 時,應無刑法第19條第1 、2 項之情狀,故本院認為被告陳 志園就上開行為應有完全之責任能力,應無送請精神鑑定之 必要,附此說明。
㈢綜上,足認被告2 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被告 2 人犯罪之證據,是被告2 人確實有犯罪事實欄一之恐嚇危 害安全犯行無訛。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又家庭暴力罪,係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 1 、2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鳳醜與告訴人屬四親等旁 系姻親關係,故被告林鳳醜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 條第4 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另被告陳志園與告訴人 為五親等旁系血親關係,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 。核被告2 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林鳳醜所為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家庭暴 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 規定,是被告林鳳醜所為仍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被 告2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㈡爰審酌被告林鳳醜前於100 年1 月28日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 ,又於100 年2 月5 日,以台語「不要臉雞」等語侮辱告訴 人,經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確定(見本院卷第46 至49頁);又於101 年3 月8 日,以台語「瘋雞掰」、「哪 會瘋就去給人幹」、「你哪會瘋我就給你弄嘎答答答」、「



有一天你會死得很難看」、「我會叫安堂回來找你,給你挖 目珠,給你挖雞掰」辱罵告訴人,亦經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 386 號判決確定(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至第23頁)。被告林 鳳醜前已數次對告訴人為傷害等不法行為,卻仍不知悔改, 而於本案中向告訴人恫稱「我如果沒有拿那支武士刀從腳斬 斷,我輸妳,一下要讓妳死」、「嘿抓狂呼你死就對啦」、 「看妳怕的像一隻老鼠,靜悄悄的躲在裡面,看有多怕,哼 ,妳再繼續這樣,我就叫大哥來啦,來看妳這雞歪有多癢, 要給你好看就對了,沒人除妳,我一樣會除掉就對了」等語 ,恐嚇之言詞內容極為兇狠,造成告訴人陳梨華心生畏懼, 告訴人於偵查中即以書狀表示勿輕縱被告林鳳醜(見偵卷第 24頁反面),益可見被告林鳳醜造成告訴人莫大的恐懼。另 被告林鳳醜於101 年10月1 日檢察官訊問時,竟然在檢察官 面前徒手欲掌摑告訴人臉頰,所幸告訴人及時閃避而未成傷 (見偵卷第18頁,本院卷第88至90頁),可見被告林鳳醜目 無法紀,態度囂張。本院另衡酌被告林鳳醜患有輕度精神障 礙,此有被告林鳳醜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可憑(見本院 卷第114 頁),且其自陳中風右手掌無法彎曲,目前無業等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儆懲。
㈢爰審酌被告陳志園向告訴人恫稱「盡量錄啊。盡量錄沒關係 。看妳多會錄。我跟妳講,今天就不要出來,出來就斷腳破 相。幹妳娘的臭雞歪。會被人幹的就不要出來,老是躲在裡 面,不然就讓妳斷腳破相」、「今晚就躲在裡面不要出來。 別理,你爸準備要讓她斷腳斷手,讓她全斷再讓她在地上爬 」等語,恐嚇之內容極為兇狠,明知告訴人正在以錄音方式 蒐證,竟仍有恃無恐不斷以類似「斷手斷腳」之言詞恐嚇告 訴人;另衡酌被告陳志園患有重度精神障礙,學歷為國中畢 業,目前無業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林鳳醜:住嘴!不然告什麼傷害?你會一直縮在家裡,一個一個│
│ 配妳,你給你要幹嘛…,我如果沒有拿那支武士刀從腳│
│ 斬斷,我輸妳,一下要讓妳死,現在在馬上出來,你來│
│ ,老是躲在家裡,瘋雞歪,被妳害死,妳這個雞歪祖,│
│ (間斷),我一個配妳,從那個頭殼我就要讓妳斷,我│
│ 再去被關啊,我沒有要跟妳玩,(間斷),我在這裡等│
│ 妳,我殺死,看是要去死啊、來去自首啊、來去關啊。│
│ 馬上乎我們回去,不然今晚就讓妳好看,嘿抓狂呼你死│
│ 就對啦,你沒阿葉沒打死妳,我也會打死妳就啦。 │
│ (間斷) │
陳志園:盡量錄啊。盡量錄沒關係。看妳多會錄。我跟妳講,今│
│ 天就不要出來,出來就斷腳破相。幹妳娘的臭雞歪。 │
│ 會被人幹的就不要出來,老是躲在裡面,不然就讓妳斷│
│ 腳破相。 │
林鳳醜:看妳怕的像一隻老鼠,靜悄悄的躲在裡面,看有多怕,│
│ 哼,妳再繼續這樣,我就叫大哥來啦,來看妳這雞歪有│
│ 多癢,要給你好看就對了,沒人除妳,我一樣會除掉就│
│ 對了。(間斷)看這麼變態的話,不要緊,(間斷),│
│ 沒在怕妳啦。 │
陳志園:今天好幹,就躲在裡面。 │
林鳳醜:就跟她說,我在這等她,我不要命我要配她。 │
陳志園:今晚就躲在裡面不要出來。別理,你爸準備要讓她斷腳│
│ 斷手,讓她全斷再讓她在地上爬。 │
林鳳醜:那你是要去被抓去打? │
陳志園:要怎樣?不然我來去關啊。 │
林鳳醜:你就不要再被抓去關。一個一個…陳志園:他沒一顆卵│
│ 啦,不然你再注意看,今晚他就不要出來。 │
林鳳醜:她就是做什麼沒路走了才會回來居住在這裡。 │




陳志園:在台北給人幹才跑回來這裡,(間斷),再去叫警察來│
│ 撞她的屎孔,(間斷),盡量錄啦,盡量錄,再叫警察│
│ 來撞她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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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