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2年度,23號
ULDM,102,撤緩,23,201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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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崴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
簡字第157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 年度執聲字第2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查受刑人許崴翃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1月16日以98年度嘉簡字第1570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於98年12月10日 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1 年12月28日以101 年度上 訴字第72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受刑人提 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2 年3 月27日以102 年度台上字 第122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依同法第7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屬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撤銷緩刑係由檢察官於102 年7 月1 日聲請,嗣 於同年7 月2 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7 月2 日雲檢惠嚴102 執聲250 字第16219 號函1 紙 在卷可憑。而受刑人許崴翃之戶籍地係設籍於「臺中市○○ 區○○里00鄰○○路0 段000 號4 樓之11」,有受刑人之個 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另受刑人並未有在監、 在押或有任何依法遭拘禁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據,自難認本件繫屬於本院時之受 刑人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院 就本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案件自無管轄權,是檢察官誤向 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尤開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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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