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35號
原 告 彭雲耀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柯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35號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 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 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2 年度交字第35號交通裁決事件,因認所 適用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4 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上開規 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在該解釋公布前,自應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