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2號
MLDV,102,除,42,201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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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李龍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 6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 年10月2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02 年4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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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年度除字第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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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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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啓順企業社苗栗縣苑裡鎮農會 │101年9月30日 │13,9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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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