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1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被 告 紀秋玉(即楊國棟之繼承人) 楊子毅(即楊國棟之繼承人) 楊郁珊(即楊國棟之繼承人) 楊千慧(即楊國棟之繼承人) 楊郁玲(即楊國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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