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71號
MLDV,102,補,471,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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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紀秋玉(即楊國棟之繼承人)
      楊子毅(即楊國棟之繼承人)
      楊郁珊(即楊國棟之繼承人)
      楊千慧(即楊國棟之繼承人)
      楊郁玲(即楊國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19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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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