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黃義芳
被 告 巫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92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