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鍾國輝
被 告 朱菊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08,228
元【計算式:( 苗栗縣大湖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84.21 平
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800元)+建物課稅現值為
193,500 元=1,608,22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