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楊昆諺
楊佳馨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學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相 對 人 高立中
高憲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等與相對人間102 年度家調字第170 號請 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民事起 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苗栗縣苗栗市 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法律扶 助申請書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 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