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92號
MLDV,102,司聲,92,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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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施國正
相 對 人 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迭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
第7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5 號判決確定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之規
定,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本院得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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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