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93號
MLDV,102,司繼,193,2013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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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黃振東
      楊梅英
      黃源輝
      黃原金
上列聲請人對黃原淵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黃振東應到院於聲請狀、拋棄繼承通知書、繼承系統
  表上補蓋印鑑章(因原蓋予之印文與印鑑證明上之印文不符
  )。
二、聲請人楊梅英黃源輝黃原金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
  之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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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