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黃振東
楊梅英
黃源輝
黃原金
上列聲請人對黃原淵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黃振東應到院於聲請狀、拋棄繼承通知書、繼承系統
表上補蓋印鑑章(因原蓋予之印文與印鑑證明上之印文不符
)。
二、聲請人楊梅英、黃源輝、黃原金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
之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