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許瑀璇 王紀堯 林照雄被 告 邱乾吉 邱坤竒 邱豊文 邱坤亮 邱生妹 邱紹本 邱紹華 邱紹源 邱紹能 邱圓妹 林義明即林良雄 陳國宏 陳玫姿 陳文權 許秋讚 許美玲 許進發 許群芳 許雅玲 陳玉琴 邱德馨 邱德誠 林吟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茲因原告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02 年7 月1 日以傳真書狀表示撤回本件起訴,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