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90號
MLDV,101,訴,390,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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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許瑀璇
      王紀堯
      林照雄
被   告 邱乾吉
      邱坤竒
      邱豊文
      邱坤亮
      邱生妹
      邱紹本
      邱紹華
      邱紹源
      邱紹能
      邱圓妹
      林義明即林良雄
      陳國宏
      陳玫姿
      陳文權
      許秋讚
      許美玲
      許進發
      許群芳
      許雅玲
      陳玉琴
      邱德馨
      邱德誠
      林吟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02 年7 月1 日以傳真書狀表示撤回本件起訴,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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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