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賜佛院
法定代理人 莊金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友財
林松岳
郭月嬌
蔡愛煌
王正忠
鄭阿勉
李皇麟
黃麗華
駱蔡匏
蔣水旺
范月桂
李村治
林玉英
陳寶蓮
林貴蓮
陳寶珠
胡夢芯
柯燕貴
林己巧
陳秀英
曾金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4 號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
,而被上訴人張友財等21人係分別請求確認其與上訴人間之信徒
關係存在,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裁
判費。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500元(計算式
:每人4,500 元×21人=9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