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1年度,62號
MLDV,101,苗簡,62,2013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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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鄭明生
      鄭鳳池
      鄭進生
      鄭石路
被 上訴人 許嘉彬
      許嘉坡
      許乃文
      林烜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62號請求確認界址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
2,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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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