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鴻運
被 告 林定豐
被 告 蔡俊明
被 告 陳國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鴻運、林定豐、蔡俊明、陳國源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美騰